中華民國現行專利法系于20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,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制造、使用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權?;谠摲删瘢壳拔覈鴮@ㄒ巡墒澜绯绷?,為一種「排他權」,因此,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時,仍會有侵害他人專利權問題,其應不可忽視。
目前我國專利分為發(fā)明、新型、新式樣等三種,具體如下:
1、發(fā)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。
2、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。
3、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。
來源:法邦網